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108-202412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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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0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陳元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元鉅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,997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