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等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111-202502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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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11號 原 告 郭謙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春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 第21590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是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 件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475 元,及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,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3,492元(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: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,475元 1 利息 3,475元 113年10月10日 113年11月14日 (36/365) 5% 17.14元 小計 17.14元 合計 3,49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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