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費用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112-202502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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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12號 原 告 王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廷樂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核發113年度司促 字第15180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29日送達被告之輔助人 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,4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 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