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116-202502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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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欣、吳○○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債權總額:請詳列自行核算其主張之債權額(請依執行名義內容,併計至起訴時即113年12月9日止之利息)併陳報計算式。㈡提出高雄市○鎮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53、6454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0號15樓之7、15樓之8,下合稱系爭房地)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(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)、歷次異動索引。㈢原告應於查知被告吳○○之真實姓名後,具狀更正被告(含姓名、年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居所等基本資料),並提出被告李怡欣、吳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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