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履行協議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144-2025030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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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44號 原 告 王仁濱即銓信工程材料行 被 告 寬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芷綾 被 告 翔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方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 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 8,672元,及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,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 即113年12月11日止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4,877元(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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