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154-2024121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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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54號 原 告 許晉端 包兆元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昌 一、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,400元,應繳裁判費1, 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5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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