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160-20241218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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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6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劉康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康文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,901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