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會議無效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164-20250305-2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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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64號 原 告 王家亨 被 告 展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會議無效事件,本院於11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 定,應予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展新大樓主任委員余 碧玉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並經原告於114年3 月3日具狀陳明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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