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3-13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167-2025031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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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67號 原 告 邱冠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旻姻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7 2,019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2,0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