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174-202502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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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74號 原 告 王修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0,7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13年5月6日被告 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(下稱系爭車輛 )於高雄港新生路與亞太路口不明原因翻覆,致系爭車輛毀損。 原告應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: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初步 分析研判表、現場圖、現場照片(彩色照片)、系爭車輛行照、 車輛毀損照片(彩色照片),並提出被告李振銘最新戶籍謄本。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