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176-20250102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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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7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陳秀鳳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4,27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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