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179-20250227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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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79號 原 告 朱偉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記載:「(本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666號)主張原確定判決應廢棄;對原告所提 支付命令之債權不能成立;債務已不存在」、「原告藍麗珠於法 理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...」,則究係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 130666號所載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應廢棄?所指支付命令之案號 為何?或係就被告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聲請執行金額之債權不 存在?另就「藍麗珠」部分,如其亦為本件被告,則原告起訴狀 未記載藍麗珠之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,亦未載明請 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,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聲明,且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繼續後續之訴訟程序。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、明確之聲明,併提出藍麗珠之最新戶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