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180-2025010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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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80號 原 告 王浩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慧卿間請求損害賠償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