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197-202502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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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97號 原 告 曾耀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歐亞國際婚姻媒合協會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6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