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律師費用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KSEV-113-雄補-3207-2025011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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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07號 原 告 陳聰傑 聯絡方式:高雄○○○0○00○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江隆間請求返還律師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3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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