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213-20250326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1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家維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 第21096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19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8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經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 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