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214-202502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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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14號 原 告 潘薏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范文嘉、台灣大 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 ,3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 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