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款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216-2025010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16號 原 告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藇萱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0131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3萬7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 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