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2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217-2025010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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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17號 原 告 翁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浩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1858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8萬6,9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