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223-20250326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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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卜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1 421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12月3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(下同)32,270元,及其中29,298元自民國113年10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 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1日止(見 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2 ,438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,00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 應補繳裁判50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 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