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費用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KSEV-113-雄補-3225-20250307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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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25號 原 告 黃勛斌 被 告 劼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翔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劼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,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核發112年 度司促字第17855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2,97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,原告尚應補繳1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