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4-12-03

案號

KSEV-113-雄訴-12-20241203-2

字號

雄訴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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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訴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蔡政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 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游芯瑜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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