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KSEV-113-雄訴-17-20241220-1
字號
雄訴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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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訴字第1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余健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 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41頁)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,其起訴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