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等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3-雄訴-4-20250212-2
字號
雄訴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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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彩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秋絹即高健當舖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87,941元(計算式:67,941+620,000=687,941)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,7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