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KSEV-114-雄司聲-1-20250210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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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魏采羚 相 對 人 謝靜媚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 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 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法合法送達,為  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經查,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 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十一樓之3,惟聲請人向該址對相對人寄送之郵局存證信函遭郵局以「遷移不明」為由退回,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在卷可憑。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協助查訪結果,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於上開戶籍地址,有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470145900號函在卷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之本件聲請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  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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