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KSEV-114-雄司聲-13-20250331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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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送達代收人 曾少慈 相 對 人 張銘樹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 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 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林園辦公室 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,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憑證為證。經查,相對人之戶籍業已遷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 (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林園辦公室),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  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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