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KSEV-114-雄司聲-17-20250326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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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魏采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清風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因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4 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對相對人謝清風之通知招領退回,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二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  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  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  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   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   有明文。是以,對於相對人之送達,如法定要件有欠缺,依   其情形可補正,經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,法院自得駁回公   示送達之聲請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惟未檢附請求公示送達之意思表 示通知,經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及114年2月19日命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然聲請人於114 年2月21日收受後迄未補正,有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是以,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26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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