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KSEV-114-雄司聲-2-20250218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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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賈書恒 相 對 人 林文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及前戶籍地址 寄發催告給付租金及終止租賃契約之存證信函,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及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及岡山分局派員 查訪,相對人均未居住於目前及過去之戶籍址,且相對人之三民區現戶籍址門口鐵捲門黏貼多張字條、該址顯已無人居住,有各該分局覆函及照片檔在卷可稽。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,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:1.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(全國版)1天,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。    2.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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