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KSEV-114-雄司聲-22-20250331-1

字號

雄司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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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莊明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 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 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已出境,致無法合法送達通知,為  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,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信 函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經查,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,且無國外地址,此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3月21日領一字第1145308285號函附卷可稽,準此堪認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。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住居所,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其聲請公示送達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 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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