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KSEV-114-雄司聲-24-20250311-1
字號
雄司聲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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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孔繁偉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孔繁偉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小港戶政事務所, 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情,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、戶籍謄本為證。 經查,相對人之戶籍業已遷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(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,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:1.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(全國版)1天,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。 2.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