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KSEV-114-雄司聲-27-20250331-1
字號
雄司聲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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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簡生(即簡代維即簡大為即簡育南之繼承人)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欲郵寄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 (下稱系爭信函)予相對人,惟查相對人已出境,相對人雖 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書有填寫國外貝里斯之地址,惟聲請人具狀稱經由務機關表示貝里斯屬航空及水陸函件、快捷郵件不得交寄之地區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債權憑證及查詢資訊等件為證。經查,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 月4 日為遷出國外登記,並於112年7月9日出境後未再返國入境,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「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」乙紙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洵堪認定。從而,本件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