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07
案號
KSEV-114-雄司補-1-20250107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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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胡佩芳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2,70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