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KSEV-114-雄司補-10-20250210-1

字號

雄司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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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柄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奕定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,000 元,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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