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KSEV-114-雄司補-17-20250319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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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瑤浩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瑤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73號 建物,調解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 算,即新臺幣832,025元【計算式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 地 號公告土地現值81,500元/ ㎡×面積120 ㎡×1/16 =61 5,32 5元、聲請人持分部分房屋課稅現值216,700元】,依 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 0 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二、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