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KSEV-114-雄司補-18-20250304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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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雅惠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姿妘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