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KSEV-114-雄司補-19-20250304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白心宜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蕙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500 元,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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