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履約保證金等

日期

2025-01-10

案號

KSEV-114-雄司補-2-20250110-1

字號

雄司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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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彥廷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 金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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