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履約保證金等
日期
2025-01-10
案號
KSEV-114-雄司補-2-20250110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彥廷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 金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