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KSEV-114-雄司補-21-20250306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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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如宜 蔡佳州 蔡宜庭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懋亨、郭建亨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 聲請人聲請未據相對人「人數」繳足聲請費,另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,公示送達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,500元,查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,000元,應補繳新臺幣2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