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
KSEV-114-雄司補-25-20250312-1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5號
聲 請 人 光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燿煇
相 對 人 楊美華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
繳納聲請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