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KSEV-114-雄司補-26-20250331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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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吳崇佑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麒芳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6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