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KSEV-114-雄司補-5-20250307-1
字號
雄司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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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畢經武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偉綸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及調解聲明。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1 日發函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及調解聲明,惟經合法送達後,仍未補正,致本件調解標的金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定之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