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償修繕費等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KSEV-114-雄司調-299-20250221-1
字號
雄司調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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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瑞豐名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 相 對 人 林晉生 相 對 人 林佳穎 相 對 人 林招春 相 對 人 蔡靖薇 相 對 人 謝雅雯 相 對 人 許玉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代償修繕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