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
日期

2025-03-25

案號

KSEV-114-雄司調-438-20250325-1

字號

雄司調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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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林憶茹、蘇秋慧、張光怡、姜岢忻、陳妙貞 相 對 人 童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,相對人 住所於新北市蘆洲區,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首揭法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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