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KSEV-114-雄司調-503-20250325-1
字號
雄司調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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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林憶茹、蘇秋慧、張光怡、姜岢忻、陳妙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林美麗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余林美麗聲請調解,惟查 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址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函,經郵務機關以「查無此地址」為由退回,有退回信封影本、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相對人因送達不到,按諸前開規定,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