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KSEV-114-雄小-135-20250331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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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35號 原 告 李婞瑜 被 告 CHU MANH THANG(周孟勝)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1348號),本院 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