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KSEV-114-雄小-136-20250311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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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36號 原 告 魏辰宇 被 告 CHU MANH THANG(周孟勝)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782號),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113年 度附民字第1351號),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,本院民國(下同) 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萬元,及自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2萬元預供擔保,得 免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