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3-18

案號

KSEV-114-雄小-142-20250318-1

字號

雄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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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邱虹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3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5萬6,557元,及其中㈠3萬7, 954元㈡1萬4,952元,均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㈠13.63%㈡1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5萬6,557元預供擔保 ,得免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台幣)  1,000元 合計      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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