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KSEV-114-雄小-154-20250115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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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5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被 告 謝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 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