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KSEV-114-雄小-190-20250331-1

字號

雄小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吳進福 被 告 阮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5號),本院 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羅崔萍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