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KSEV-114-雄小-212-20250331-1
字號
雄小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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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蕭能維律師即被繼承人林宜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宜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7萬6,114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宜興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